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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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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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表时间:2023-08-30    来源: 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协会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章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条例》、《章程》以及协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须向党建领导机关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请示、报告和建议涉及协会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报请给予备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协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和管理部门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业协会党委,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

(一)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或公益项目;

(二)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交流及公益活动;

(三)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

(四)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五)国家法规及协会各项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及协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协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省民政厅报告和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变更监事;

(五)决定协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重大涉外活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七)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八)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活动。

第六条 重大事项及重要活动的报告,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影响与必要说明等方面。

第七条 民政厅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协会开展指定业务活动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 需向理事会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人事变动;

(五)协会本金的保值增值;

(六)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

(七)会长和理事会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按财务制度和规定做出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一)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秘书处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经协会党支部审议讨论通过后报经会长审定,签发后上报。

(二)对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秘书长的工作安排,由办公室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由协会党支部审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部门或个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做到事前及时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三)凡属于涉外交流或其他重大活动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及相关批复资料,归档规范,妥善保管。

第四章 报告期限

第十三条 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1天内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会长批准后,1周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报告人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涉及协会事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