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简称“浙燃厨协”),英文全称为Zhejiang Province Gas Appliance Kitchenware and Kitchen Electric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浙江省内从事燃气器具、厨具厨电产品及其产业链企业、相关科研、认证和检测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协调、提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政府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提出相关立法及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制定和建议的意见;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专业技术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代表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掌握行业动态,为制定我省燃气器具、厨具厨电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代表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争取合法权益;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
(五)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燃气器具、厨具厨电产品检测、安装维修、产品的设计、管理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提升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七)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类产品推广会、博览会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建立协会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九)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比对、评比及市场准入的组织工作;
(十)开展行业检查、市场评估,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开展行业评比,宣传和表彰协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树立协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十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调解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十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质考核、技术职称评审、产品质量认证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本行业或与本行业相关的产品生产企业、配件和配套生产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两年、理事一年未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 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 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