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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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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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制度
发表时间:2023-08-30    来源: 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网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员工分为两类:专职员工和兼职员工。专职员工是协会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协会制度中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兼职员工指受协会聘用,在协会担任职务作为非本职工作且与协会签署兼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聘用合同制度是协会基本用人制度,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确定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及合同双方应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享受的待遇。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聘计划,由各部门部按照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明确所需岗位、人数和应聘条件等内容并附呈批件,呈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招聘程序。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要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实习、领导面谈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根据岗位要求,审查求职者简历,进行初步筛选,并召集求职者安排初审面试;面试邀请协会秘书长担任主考官,副秘书长担任副考官,应聘部门负责人协同参与面试审核。各考官应从应聘者的求职动机、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综合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对应聘者的学识、智力、心理、综合分析能力等进行测评,用人部门应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进行考察。初审面试后,选择岗位适配度高者录用或进一步复试。

第七条 主副考官商议确定岗位最终候选人后,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向其发送《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需在规定的日期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并签署聘用合同。

第八条 聘用合同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授权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聘用方执两份,受聘方执一份。

第九条 聘用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三)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争议的处理。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一般为1-3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不得超过退休年龄的截止期。

第十一条 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表现优异者可视情缩短试用期,表现不佳者视情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引导,新员工在试用期要尽快熟悉和学习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新员工试用期间,若有明显能力不足或严重违规行为者,用人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呈报领导,一经核实,立即终止试用,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严格依据岗位要求及试用员工实际工作情况,对其试用期的表现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将转正申请呈秘书长审核后,呈会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予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五条 全体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实行年度考评管理。年度考评是指每年未或次年初对受聘人员当年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聘期内受聘人员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奖励惩罚和合同期满解聘、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遵循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所从事工作和岗位由合同双方约定。

第十七条 聘用期内,受聘人员个人档案由协会办公室指派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

(二)在聘用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协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违法违纪的;

(五)连续超过1个月或1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无故旷工的;

(六)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因工(公)负伤;

(二)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与受聘工作人员发生聘用合同纠纷时,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 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