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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 浙燃厨协
  • 浏览量:11
  • 发布时间: 2023-08-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协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本协会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协会会费按年度交纳,会费缴纳标准: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30000万元,理事长单位每年100000元。

第四条 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足额交纳会费时,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七条 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牌(证)。

第八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收取凭证。

第九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并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状况。

第十条 分支机构成员单位的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会员单位加入协会分支机构无需重复交纳会费,但自愿提供的资助除外。

第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协会各类会议;

2、组织开展协会党建等党务活动;

3、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和管理开支;

4、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和交流;

5、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等;

6、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7.社会公益性捐赠;

7、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Tel:0571-85125273
Fax:0571-85786001
Email:zrqjh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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