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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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浙燃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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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协会各项活动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求,下设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协会所有分支机构对外全称,须冠以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紧密结合本机构专业特点,注重推动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扩大社会影响,反映会员诉求,提供专业服务和规范行业行为。

第五条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应依据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和具体管理制度、规定。

第六条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在活动开始前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筹备。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会长(主任)1名、副会长(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分会机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提名人选,提请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为四年,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可向本协会申请提前或延迟换届,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成立和换届,由筹备组负责组织展开。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和换届

第十一条凡自愿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相关义务,能够充分体现专业领域代表性,有能力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本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成了本协会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成立(换届)分支机构的前期工作:

(一)申请成立(换届)时,应成立筹备组,明确筹备组负责人,负责有关成立(换届)事宜。

(二)由成立(换届)分支机构的筹备组向本协会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并向本协会理事会提案,提请审核。

(三)成立申请主要包括:成立分会机构的意义、目的、作用,主要业务范围,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工作办法等。

第十三条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进入正式成立程序:

(一)筹备组向本协会提出分支机构首届(换届新)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提名人选,并填写《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附件一),提请分支机构会员大会表决,表决结果报本协会备案;

(二)分支机构的组建(换届)工作方案、(修订)工作办法、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大会议程等重要文件,提请分支机构会员大会审议。

(三)分支机构成立(换届)前后的全部文件资料纳入本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数据库。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自觉执行本协会的有关决议,认真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本协会会员参加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的活动,按照章程和分支机构的工作办法,办理注册手续,成为分会机构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分支机构会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组织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并按时报送年度计划、活动纪实、工作总结等资料。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分支印章使用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本协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向会员收取的会费,统一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执行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应依据本协会章程按照业务范围制定工作规则,报本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应按本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开展对外合作活动需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以本协会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本协会秘书长签署,并加盖本协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损害本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分支机构,本协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活动、追偿经济损失等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劝止、停止活动、追究责任、限期整顿,直至撤销:

(一)未按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


(三)其他有损本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悖本协会宗旨的不动行为,一经发现本协会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发生注销、调整、名称变更等情形,由本协会通告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其原印章自行作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Tel:0571-85125273
Fax:0571-85786001
Email:zrqjh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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