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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省建设厅发布《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05-16    来源: 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强化城镇燃气使用场所风险防控,经研究,我厅组织编制完成了《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实施细则》。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实施细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9日



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中6.1条规定的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根据该强制性规范和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现明确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安全使用条件实施细则。

一、城镇燃气使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居民用户

1.住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2.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家庭用户,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二)非居民用户

1.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2.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3.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二、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得有以下情形

1.严禁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设置燃具。

2.严禁在室内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3.严禁在浴室、卫生间内设置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

4.家庭用户内严禁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5.严禁在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设置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

6.严禁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